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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松律师 张志松律师,男,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人,法学本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擅长合同、刑事辩护、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代理。凭借自己擅长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合同法、婚姻法、建筑法、担保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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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志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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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仲裁适用哪些情况?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建筑工程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是可以约定仲裁的,但前提是仲裁协议和条款是有效的,仲裁高度重视当事人是否意思表示真实,也就是意思自治。发生纠纷后可申请仲裁机关介入,那么建筑工程仲裁适用哪些情况?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

一、建筑工程仲裁适用哪些情况?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条款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把他们之间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所达成的一致意见。目前建筑施工企业已普遍采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来签订合同。一般来说,按照示范文本签订仲裁条款不应再有争议。但现实情况是,虽然有示范文本,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理解使用这一示范仲裁条款时还是不断地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从而造成仲裁条款约定无效或约定不明等。为避免因仲裁条款约定无效或约定不明所带来的麻烦,《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双方当事人有必要了解法律及司法解释对仲裁条款的特定要求,从而能签订一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

按照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提交申请书、答辩书、证据材料以及其他文件,“应当一式五份”,如果当事人超过两人增加相应份数;如果仲裁庭组成人数为一人,减少两份”。一些律师不了解这一特点,以为仲裁与诉讼相同只需要两套材料,或者准备材料份数不够,或者份数够了,几套材料内容不同,存在证据材料无序或短缺情况,这会影响仲裁庭对案件的审理和判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开庭后提交的代理词,许多律师往往只提交一份,因为他们认为这是给仲裁庭看的,而且在诉讼中就是只提供一份给法官看。但在我们的操作中,代理词都是要转给一份给对方当事人的,因为这样能够保证仲裁庭制作裁决所依据的所有材料跟双方在仲裁过程提交和收到的全部材料一致。

二、解决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途径

工程造价纠纷,主要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

1、协商

按照法律和商业惯例,一旦出现商业纠纷,双方应首先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友好协商,寻求解决的可能性。双方既有商业联系,对纠纷产生的原因应是心中有数,如果双方从合作的愿望出发并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通过坦诚、细致的磋商,纠纷是不难解决的。关键是双方协商不应”漫天要价”、”斤斤计较”或”得理不让人”,而应依据双方的协议,遵照有关的法规和通常的商业惯例,本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的精神,提出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即可达成和解协议。这是大多数人的首选方式。当然,这种和解协议的内容必须合法,不损害国家、社会、第三人利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不惊动”官府”,不花钱聘请律师,不支付”堂费”,不受时间、地点和法定程序的限制,能维持双方的商业关系,消除隔阂或误解,增进双方的友谊。

2、调解

经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可申请业务主管部门(如工程造价管理协会等)出面进行调解。业务主管部门是依法负有对日常商业活动的指导、管理、监督之责,他们比较熟悉本行业的业务,比较全面的掌握情况,由其出面调解,既容易做纠纷双方的思想工作,又能正确运用法规,提出合理和中肯的解决方案。此外,主管部门还可以运用法律和制度允许的方式,给纠纷双方以必要的帮助、照顾和支持。

如果协商一致,纠纷双方也可以共同委托所信赖的第三者(个人或团体)出面调解。由第三者进行调解,有较高的灵活性、中立性、专业性和权威性,比较超脱和公正,不致因某种利害关系而偏袒一方或损害另一方的利益,调解专家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耐心细致说服双方,以自己专业和人格上的感召力促使双方互相让步而达成和解。

3、仲裁

如果纠纷双方不愿通过协商和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就只能在仲裁和诉讼两种方式中作一选择。仲裁作为解决商业纠纷的重要方式,具有与法院诉讼同等的法律地位和强制执行效力。

4、诉讼

毫无疑问,诉讼是解决商业纠纷最严厉的手段,同时也是最终的手段,在万不得已之下才予以采用。

目前投诉立案难,程序烦琐、耗时漫长,诉讼费、律师费高,不可预测的因素(如法官素质、行政干预、地方保护等)多、风险大。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打官司”将变得越来越方便、越来越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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