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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松律师 张志松律师,男,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人,法学本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擅长合同、刑事辩护、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代理。凭借自己擅长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合同法、婚姻法、建筑法、担保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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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志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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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妨害公务罪案例分析

妨害公务罪,又称“阻碍执行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

一、妨害公务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2008年9月1日,被告人陈某酒后在本溪市平山区站前德克士快餐店门前,无故殴打行人郑某,之后郑某与其同伴拨打110,本溪市公安局平山分局站前派出所民警盖某等人接到报警后,即前往现场制止。到达现场之后,被告人陈某明知民警盖某等人是依法执行职务,而与执行公务的民警发生撕扯,在撕扯过程中,用拳击打民警盖某眼部,致使被害人盖某左眼眶下壁骨折,经法医鉴定属轻伤。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陈某被审查归案。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7日作出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因之前就先行羁押了将近九个月,所以在判决生效之后,即被释放出来。

辩护意见:

一、本案中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是否严重到足以由刑法来惩治的程度。

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为妨害公务罪。该罪的构成要件中需以暴力,胁迫方法阻碍执行职务。那么本案中重要的是对于暴力、胁迫的如何认定。辩护人认为只要当暴力,胁迫的行为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使职务难以执行的现实可能性时,才可以用刑法来惩治。在本案中,被告人只是在醉酒状态下实施了二至三拳,危害性有限。如果对其给予刑法上的严厉处分,是违背刑法立法目的的。

二、鉴定书的效力问题。

受害人的伤情是否构成轻伤?本身鉴定机关与被害人之间就存在利害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出具的鉴定书,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三、数个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冲突。

被告陈某的行为,在被害人、证人的询问笔录中存在多处不一致。

四、讯问笔录与询问笔录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回避的规定,被害人为派出所工作人员,那么侦查活动则应当由其他侦查机关进行。并且《刑事诉讼法》中也规定了,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也应当讯问其有无犯罪行为,并让其做辩解。而讯问笔录中并没有相关记载。所以是违法程序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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