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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志松律师 张志松律师,男,汉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人,法学本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律师;擅长合同、刑事辩护、民商、经济案件的仲裁和诉讼代理。凭借自己擅长的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合同法、婚姻法、建筑法、担保法、人身损害赔偿司法...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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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张志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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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3611201810040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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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旅游损害赔偿原则是什么

 旅游消费方式是指人们在旅游活动中消费物质资料、精神产品和劳务的方法和形式。游客实质上就是消费者,因此,旅游损害赔偿遵循民法上的遵循消费损害赔偿原则。

一、对等赔偿的原则

即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所有消费损害予以全部、等价赔偿。

消费者遭受侵害有权要求赔偿的损失包括物质损失、人身损害、精神损害。对此,有过错的经营者应该对消费者进行赔偿。赔偿损失的目的是为了使消费者受到的财产、人身和精神方面的损失得以恢复到损害前的状态。所以这种对等赔偿仅仅只是有过错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最基本的法律责任,也是适用最广泛的法律责任。 

二、惩罚性赔偿的原则

根据最新《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如果三倍低于500的,按500进行赔偿。由于存在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在主观上有较大的过错,也容易给消费者造成损害,其社会危害程度较之其他有过错的经营行为会更大,故法律规定了更为严厉的赔偿原则。

三、承诺赔偿的原则

即经营者应对消费者所受到的消费损害按照经营者先前的承诺予以赔偿。经营者为推销自己经营的商品和服务,所做出的承诺是影响消费者做出消费选择的重要因素,一旦消费者接受其承诺,双方即形成一种约定的合同关系。因此如出现与承诺条件相悖的情形,经营者即应按其承诺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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